鄺光華涉稀土受賄案 一審被判17年
2014年10月10日 13:21 5613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wǎng) 分類: 重點新聞
收受他人賄賂財物近700萬元,并“關照”親屬非法開采稀土,造成國家損失1700多萬元……9日上午,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安遠縣原縣委書記鄺光華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6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鄺光華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7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60萬元。
2005年至2013年,鄺光華先后任安遠縣委副書記、副縣長,會昌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安遠縣委書記。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在此期間,鄺光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多名民營企業(yè)主及多名下屬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95.5013萬元(其中126.14萬元未遂)、美元2252.5元。
2011年下半年,鄺光華親屬羅某某在安遠縣非法開采稀土,原安遠縣礦業(yè)管理局局長凌永生向鄺光華匯報此事,鄺光華交代凌永生在處理時適當予以關照。2011年至2013年期間,在凌永生等人的關照下,羅某某伙同他人在安遠縣非法開采稀土的行為長期沒有得到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經(jīng)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鑒定,羅某某伙同他人在安遠縣非法開采稀土,造成礦產(chǎn)資源被破壞價值共計人民幣1708.4896萬元。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鄺光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鄺光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羅某某在安遠縣非法開采稀土,仍違法指示下屬予以關照,致使羅某某等人非法開采稀土的行為長期沒有得到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國家礦產(chǎn)資源遭受嚴重損失,屬于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行為,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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