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公布2014年度稀土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
2014年07月16日 14:5 8250次瀏覽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qū)國土資源廳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包頭市、赤峰市、錫林郭勒盟國土資源局:
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下達2014年度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4〕65號)要求,現將我區(qū)2014年稀土礦和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下達給你們,請按照以下要求組織實施:
一、2014年我區(qū)稀土氧化物(REO)開采總量控制指標輕稀土59500噸,全部分配給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鎢精礦(三氧化鎢65%)開采總量控制指標1500噸,其中主采1000噸,分配給內蒙古時丹達礦業(yè)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東山灣礦區(qū)東南外圍銀鎢鉬多金屬礦主采400噸,東烏珠穆沁旗鎢礦主采200噸,太仆寺旗金地鎢業(yè)有限責任公司鎢礦主采400噸;綜合利用500噸,分配給赤峰市維拉斯托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銅鋅多金屬礦綜合利用300噸,西烏珠穆沁旗道倫達壩二道溝銅多金屬礦綜合利用200噸。
二、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鎢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工作。
?。ㄒ唬嵭虚_采總量控制責任書制度。2014年7月30日前,旗縣國土資源局應與礦山企業(yè)簽訂責任書,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二)要落實專人負責對礦山企業(yè)控制指標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旗縣國土資源局應通過核查統(tǒng)計報表、生產臺賬、資源儲量消耗、銷售與納稅票據等,加強監(jiān)督。發(fā)現超指標生產、假借主采其他礦種之名偷采、不按規(guī)定按時上報數據、不接受監(jiān)督檢查等行為及時依法查處。
?。ㄈ﹪栏駡?zhí)行統(tǒng)計報表制度。要求礦山企業(yè)應確定專人負責與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保持聯系,及時將上月鎢礦、稀土礦生產數量、銷售量、銷售對象等情況報送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三、實施工程建設項目發(fā)現稀土資源的,應及時向廳報告,納入開采指標并嚴格監(jiān)督管理。
四、請盟市、旗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時和當地統(tǒng)計部門進行核對,務必確保各項數據一致。各地在執(zhí)行總量控制指標工作中遇到有關問題請及時報廳。
聯系人:劉敏,聯系電話: 0471-4215704
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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