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礦山地質環(huán)境恢復治理驗收辦法(試行)
2013年10月10日 9:34 9543次瀏覽 來源: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網站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第十一條 礦山地質環(huán)境驗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驗收工作情況;
?。ǘ┎傻V產生的主要地質環(huán)境問題;
?。ㄈ┑V山地質環(huán)境恢復治理工程及效果;
(四)礦山地質環(huán)境現狀評估;
?。ㄎ澹炇战Y論。驗收結論為不合格的,驗收報告應附補充恢復治理意見書。
驗收報告上應當加蓋驗收單位公章并附具驗收人員名單。
第十二條 收存?zhèn)溆媒鸬膰临Y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驗收報告進行評審。評審專家組不應少于3人,主要由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huán)境地質中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
第十三條 經專家評審通過的驗收報告,由驗收申請人報收存?zhèn)溆媒鸬膰临Y源主管部門認定。經專家評審未通過的驗收報告,退還驗收承擔單位重新編制驗收報告。
第十四條 礦山關閉時采礦權人申請地質環(huán)境恢復治理驗收的,礦山地質環(huán)境驗收報告經認定且驗收結論為合格的,采礦權人可以持驗收報告認定書向備用金收存機關申請返還礦山地質環(huán)境治理備用金及利息;驗收結論為不合格的,由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后仍不合格的,備用金及利息不予返還。申請分期礦山地質環(huán)境驗收的,采礦權人可以持經認定且結論為合格的驗收報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將原已繳存的備用金及利息抵交采礦許可證延期需繳存的備用金。
第十五條 采礦權人在礦山批準關閉之日起滿1年不申請礦山地質環(huán)境驗收或雖申請驗收,但驗收結論不合格,且限期恢復治理后仍不合格的,其繳存的礦山地質環(huán)境治理備用金及利息上繳財政,其資金用于礦山地質環(huán)境恢復治理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國土資源和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山地質環(huán)境恢復治理驗收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應對礦山地質環(huán)境恢復治理驗收工作進行實地抽查。其中:市級國土資源和財政主管部門抽檢率不得低于驗收礦山的30%,省級國土資源和財政主管部門抽檢率不得低于驗收礦山的5%。
第十七條 在驗收工作中出具不實驗收報告弄虛作假的,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取消項目驗收相關單位及直接責任人驗收資格,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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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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