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規(guī)則》公開征求意見
2009年08月13日 10:51 13395次瀏覽 來源: 商務部網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價格承諾可以與有關出口國(地區(qū))政府達成。
第二十九條 在價格承諾生效后,商務部應通知世貿組織反傾銷措施委員會。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則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反傾銷價格承諾暫行規(guī)則》同時廢止。
《反傾銷退稅規(guī)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反傾銷退稅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傾銷產品的進口商有證據證明已經繳納的反傾銷稅金額超過實際傾銷幅度的,可以按照本規(guī)則向商務部提出退稅申請。
第三條 退稅申請的提出不得晚于實際繳納反傾銷稅后的3個月。
就反傾銷調查立案后最終裁決前所進口的被調查產品提出的退稅申請,不受前款限制,但仍須在反傾銷調查作出最終裁決后的3個月內提出。
第四條 退稅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正式簽署。
第五條 退稅申請書應附下列證據和材料:
?。ㄒ唬?申請人及其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及有關情況;
?。ǘ?申請前6個月內被調查產品的國內平均銷售價格、交易筆數、總金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平均出口價格、交易筆數、總金額,對第三國(地區(qū))的平均出口價格、交易筆數、總金額;
(三) 申請前6個月內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的數據;
?。ㄋ模橛嬎銉A銷幅度而必須作出的各種調整及傾銷幅度的初步計算結果;
?。ㄎ澹?就其申請退稅的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合同、發(fā)票、提單、付款憑證的復印件以及申請人繳納反傾銷稅的憑證;
?。?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如果進口商與出口商、生產商無關聯(lián)關系,而上述證據、材料無法由進口商直接提供,則退稅申請應包含出口商、生產商的聲明。聲明應包括下列內容: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已經降低或消除,且有關證據和材料將按照規(guī)定的內容和形式同時由出口商、生產商直接提交給商務部。
第六條 第五條第一款第(一)至(四)項應按原反傾銷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內容及形式提交。
責任編輯: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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